審判期間如何逃逸被判處《刑法》第316條【逃逸罪】,被依法拘留的被告人、嫌疑人、逃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是指被依法拘留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場所、轉化場所逃逸的行為。被社區矯正的人逃逸的,不構成逃逸罪。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照本法和刑事訴訟法必須羈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在押犯;二是在勞改場所服刑的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罪犯。只有上述兩類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人逃逸的,不構成本罪
因此,犯罪人、被告人作出逃逸行為后,可以構成逃逸罪。然后,相關的量刑將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這也是我們需要清楚了解的法律規定。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關問題,請咨詢魯巴的專業律師。com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老人慘遭連撞身亡,如何賠償
2020-11-14女職工懷孕期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2021-01-04保姆虐待被看護人涉嫌犯罪嗎
2021-01-17違法霸占農村公用地如何處罰
2020-12-30現金價值的扣除的問題有哪些
2021-02-17意外險包括火災嗎
2020-12-21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會影響合同效力嗎
2021-02-22人身保險合同是什么)
2021-02-02保單質押率的含義是什么
2021-01-08外資保險公司超出業務范圍尚不構成犯罪如何處罰
2021-03-07司機太激動操作失誤,乘車人被本車壓傷,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2021-01-26是不是買了“全險”就不會被拒賠
2021-02-26總承包合同與分別承包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1-03-02土地流轉后農民能做什么工作
2021-02-112020年棚改項目的拆遷補償方案是怎么規定的
2020-11-11農村房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不一樣,差在哪里
2021-03-20拆遷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什么
2020-11-22拆遷補償評估的規定
2021-01-24農村拆遷怎么補償有哪些規定
2021-03-22房屋拆遷補償是按戶口分嗎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