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況,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鑒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鑒定三個月以內的制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鑒定機構能鑒定六個月的以內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鑒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條件和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二、由于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鑒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鑒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制成時間鑒定。
該《通知》第一款,要求送檢單位應該提供樣本。在特殊情況下,就是講送檢單位不能提供合法的比對樣本、同時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在六個月之內的,“目前只有少數鑒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鑒定三個月以內的制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鑒定機構能鑒定六個月的以內的制成文件”;在“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必須要求送檢單位提交合法送檢樣本。該款最后部分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條件和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鑒定條件審查”就是講法院在送檢前必須對送檢樣本與檢材之間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查,只有樣本符合法定條件才能送檢,否則就是違法送檢。就樣法院在送檢前就有一個前臵程序:要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送檢樣本形成一致;要么,對樣本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進行“物質材料的鑒定”,同時,查明,樣本與檢材在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方面是否相同。在審查清楚樣本符合法定條件時才能正式提交鑒定機構進行“文件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就是講,法院提供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選擇的鑒定機構必須是對文件筆跡形成時間鑒定有合法資質的單位。同時有合法資質并不代表有該能力,法院還必須對其真實能力進行考察。有的鑒定單位可能連檢測用的儀器都沒有甚至有些鑒定機構人員連儀器不不會用,法院當然不能認定他們具有該能力。
該《通知》第二款,“由于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鑒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表明,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不同,鑒定結果就不準;“鑒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制成時間鑒定。”表明,1、不能將鑒定機構的樣本作為比對樣本;2、送檢單位提供的樣本同樣必須滿足:樣本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方面相同。《通知》用了相同而不是基本相同。事實情況是送檢單位根本就不可能提供符合上述條件的樣本,除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提交的比對樣本形成一致意見,否則鑒定將沒法進行。3、既然不能用鑒定機構的樣本進行比對,那么就不存在通常鑒定機構講的“所謂鑒定機構數據庫”比對的問題。4、由于該鑒定是比對性鑒定,因而對鑒定意見的質證主要表現在對比對樣本是否合法進行質證。5、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前必須審查送檢樣本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認可的樣本進行鑒定;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樣本,應該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樣本符合上述法定條件的證據,否則鑒定機構不能進行鑒定;樣本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屬于“物質材料的鑒定”它不屬于“文件技術鑒定”的范疇。再者,由于法定條件中樣本與檢材在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方面是否相同,鑒定機構根本就沒法進行分辨,所以,文件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送檢樣本是否合法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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