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華反傾銷的發展態勢
1、反傾銷訴訟的次數日益增多。自1979年歐盟首次對我國出口的糖精鈉提起反傾銷訴訟后,西方國家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的反傾銷措施便層出不窮,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對華反傾銷的指控更有愈演愈烈之勢。歐盟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發動了10起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美國在1999年6月開始對中國濃縮蘋果汁征收反傾銷稅,8月中旬又指控中國鋼材對美傾銷。2000年,國外對中國大宗出口商品反傾銷案件多達38起。我國入世后,隨著國際貿易的拓展,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勢頭有增無減。
2、被訴傾銷產品的范圍不斷擴大。近些年來,西方國家只要認為危害或將要危害到本國競爭力差的產品,都可以列為反傾銷產品的范圍。被訴產品從最初的輕工、紡織等傳統商品,擴大到機械、電子等新興出口商品,總計有4000多種商品。尤其是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范圍由一般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知識產權等,其可訴的范圍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3、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明顯提高。西方一些國家對我國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則百分之十幾,高則達百分之百甚至上千。1997年7月,美國商務部對我國幾家企業出口小龍蝦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平均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而墨西哥對我國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稅率的就有:家電129%,自行車144%,玩具315%,服裝537%,有機化學產品673%,鞋類競高達1105%。面對如此高的稅率,無論哪家企業都無法承受,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將被迫從該市場完全退出。
4、實施反傾銷帶有很強的歧視性。根據WTO反傾銷協議,構成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產品以低于國內的價格或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向進口國進行銷售;二是銷售的數量猛增;三是銷售的產品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損害,且這種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一些西方國家所確定的傾銷并不完全具備這些條件,有時甚至根本不具備任何傾銷的條件,在確定哪些是傾銷產品方面帶有主觀性。如1998年,歐盟對中國、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5國的棉坯布實施反傾銷,征收的平均稅率是12%,但對中國則是征收為期6個月15.7%的臨時反傾銷稅。再如1999年2月,歐盟宣布對中國、印度、墨西哥、波蘭、南非和烏克蘭的綱絲繩和鋼纜征收6個月的懲罰性反傾銷稅,其中南非是33%,而中國則是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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