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定傾銷成立案中,中國占總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為反傾銷最大的受害國。遭受國外反傾銷的出口商品,涉及到鋼鐵金屬制品、機電產品、紡織品、電子產品以及煤礦化工、原料性產品、半成品等等。這些產品相對而言附加價值低,技術含量低。
由于反傾銷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且反傾銷措施可以延續5年之久,又可以在5年到期后經過復審繼續維持,因此,有相當數量的進口產品被征稅后,可以維持10-20年之久,等于被永久地排除在進口國之外,這也是其他貿易保護措施無法相比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其它成員國對中國原有的單邊設限,例如歐盟對華紡織品配額將逐步取消。而且他們也不可能再使用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來繼續限制中國產品輸入其本國市場,為保護自身利益,這些國家必然會不斷通過反傾銷案件打擊中國產品。
2001年12月,浙江省溫州市某企業就接到通知,歐盟將就其出口的打火機進行反傾銷調查。目前,該企業出口到歐洲市場的打火機價格在2歐元以下,而其它同類出口產品如日本產品的價格在10歐元以上。中國企業如何面對反傾銷已成為非常嚴峻的問題。
一、中國企業屢受反傾銷之害的主要原因
1.“非市場經濟”問題
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的第2款第7條是專門適用于“那些對貿易實行全面的或大范圍壟斷且國內價格有政府制定的國家”,即非市場經濟國家。該條款承認,在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的價格比較,是存在特殊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世貿成員國可以將相同產品的價格,或以產自另一個國家(第三國際)的相似產品為基礎確定的產品價值,作為從這個國家進口的正常價值。只要在任何一個特定的案例中確定正常價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適當的而不是不合理的,這種確定就是有效的。這些條款事實上造成了在實行反傾銷措施時,允許使用不同的標準。理論上應找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第三國作為替代國,但美國、歐盟國家、日本、澳大利亞、韓國、印尼、丹麥、智利、土耳其、新加坡、馬來西亞、斯里蘭卡等國都曾被選作中國的替代國[2]。盡管是相同產品,但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原料選用問題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資本構成、資源開發方式和經濟水平差異問題使我國很難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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