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WTO機制下的反傾銷
現行的WTO反傾銷規則作為一套詳細的法律規則,是在GATT第6條的基礎上發展完善起來的。GATT第6條是在各國反傾銷立法的基礎上產生的,了解它能夠幫助我們理解WTO反傾銷規則。按照世貿組織各成員關于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所達成的協議:“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如果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并給進口國國內造成損害,且該損害確由傾銷所造成,則進口國可對該出口國指控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一般來說,確定反傾銷程序大體包括起訴及立案、調查問卷、證據核查、初步裁決、最終裁決、聽證或上訴等6個環節。
二、我國被控傾銷的現狀和問題
(一)、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問題
作為WTO允許的三大貿易補救措施之一,反傾銷是當前世界各國最普遍采用的規范貿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改革開放20多年來,由于我國出口額成倍增長,并且傳統輕紡、機電、土畜、五礦化工、醫保等出口商品具有很大的勞動力和原材料價格優勢,在國際貿易競爭中處于有利位置,對進口國相關產業形成一定壓力,當地企業以我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為由,對我國產品反傾銷裁決時均采用“替代國”方法計算傾銷幅度。這一做法常使我國本來沒有傾銷的產品被裁定為傾銷,或本來只有輕微傾銷的產品被裁定為高額傾銷幅度。(2)如按美國的反傾銷法,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傾銷產品,其正常價值一般采取生產要素價值來確定,即通過一個或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的相關價格,對在生產該產品中所使用的生產要素的價值及相關費用進行估算以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完全不顧“非市場經濟國家”在整體生產和各生產要素投入的比較優勢,這對我國企業是十分不利的。這些年的實踐也表明,我國的許多出口產品,一旦列入調查對象,便很難擺脫傾銷的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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