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況
1996年9月13日,歐盟對自印度進口的棉質床單發起反傾銷調查。1997年6月1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存在。1997年6月14日,歐盟開始征收臨時反傾銷稅。1997年11月28日,歐盟發布終裁報告,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2.6%-24.7%。
1998年8月3日,印度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磋商申請。1999年10月27日,爭端解決機構應印度的申請成立了專家小組。2000年10月30日,專家小組作出裁決,支持了印度的部分主張。2000年12月11日和18日,歐盟和印度分別就專家小組報告中存在的某些法律和司法解釋問題提出上訴請求;2001年2月8日,上訴機構發布裁決報告,維持了專家小組報告第6.119段的認定,推翻了第6.75和6.87段的認定。
二、爭端涉及產業損害的主要爭議點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集中在《反傾銷措施協定》第2條(傾銷的確定)、第3條(損害的確定)、第5條(發起和隨后進行調查)、第12.2.2條(公告和裁定)以及第15條(發展中成員)。印度對歐盟的損害認定結果提出的質疑主要為:損害分析、所有相關經濟因素以及對國內產業狀況的分析。
(一)關于損害分析
關于在對傾銷進口造成損害的分析中將所有進口產品視為傾銷進口的做法,印度指出,歐盟為得出損害裁定,將調查期(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內同類產品的所有進口視為傾銷進口,并累積計算了自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三國同類產品的所有進口數量,而非傾銷進口的產品數量。印度指出,非傾銷進口占印度對歐盟出口總量的1/3以上。這種在損害分析中未能區分其他因素的做法違反了《反傾銷措施協定》第3.1、3.4和3.5條。
歐盟援引協定第2.1、3.1和5.7條支持其對傾銷進口的認定。歐盟認為,無法在單一產品市場中確定各項單獨的交易。歐盟指出,由于損害調查的啟動早于傾銷的確定,因此對歐盟而言,協定第3條中提及的“傾銷產品”必須是所有進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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