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抗訴的條件是:(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2)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正確的抗訴本案的判決和裁定(4)法官在審理本案時犯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和枉法行為。民事抗訴程序檢察機關審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審查、提出抗訴、抗訴和出庭。接受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的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的任務,以及人民檢察院本身的發現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立案。立案時,應通知投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回顧人民檢察院立案后,應當及時指定檢察官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的,應當審查該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審查原案卷,原則上不進行調查。上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交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應當制作抗訴請求報告,并將審判卷宗和檢察卷宗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準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由有權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應當提出書面抗訴。抗訴書應當寫明案件來源、基本事實、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和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并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人到再審法院。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檢察官的任務是:(1)宣讀抗訴書;(2) 在法庭上發表意見;(3) 如果發現法庭審判活動違法,應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閱讀本文內容后,大家都知道這也是目前一項重要的法律知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咨詢魯巴的專業律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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