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后未出結果前能申請再次住院嗎
工傷人員經鑒定機構鑒定后,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的治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支付。傷情復雜無法核定的,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出具相關材料,向鑒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被確認為工傷復發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就醫原則:情況緊急可先到就近醫院搶救,待傷情穩定后及時轉往醫保契約定點醫療機構;
2、醫療待遇:屬于醫保范圍內的搶救醫療費用,除由醫保基金承擔外,均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3、住院伙食費、交通食宿費:2011年7月1日起,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發給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補助費;經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發給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費,交通費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
4、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工傷復發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發,且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打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5、配置輔助器具:經確認需配置輔助器具的,可按照《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準》配置;
6、生活護理待遇:經鑒定確需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到勞動部門申請,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去申請重新鑒定,看這次的惡化與上次的工傷是否存在關聯。如有,那就可以再次提請勞動仲裁,要求這次的醫療費等等的工傷待遇。
工傷鑒定后對于鑒定的結果有疑問及爭議,可以來律霸網問問律師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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