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是15天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僅適用于普通程序,本規定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限于30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簡易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簡單案件的審理期限過長,影響民事簡易程序的終結。否則,簡單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困難程度確定。一般來說,本案的舉證期限應根據以下不同情況確定
IV.被告人在應訴前或者應訴后在開庭期間提起反訴的,應就反訴向原告進行咨詢。是否需要辯護期或舉證期限。如果沒有,訴訟和反訴可以直接一起審理;需要抗辯期間的,可以先審理主體訴訟,在抗辯期間或者舉證期限屆滿后審理反訴。反訴的舉證期限可以根據上述一種或兩種情況確定。
v.原告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還應當征求被告對是否需要抗辯期間和舉證期限的意見。如果被告明確表示沒有必要,可以在原主張的同時進行審理;如果被告明確表示需要辯護期間或舉證期限,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處理:。原告僅變更部分訴訟請求的,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暫時不予受理。未變更的訴訟請求和變更的訴訟請求所涉及的內容,應當先審理,直至被告人的答辯期限或者舉證期限屆滿,最后一并進行調解或者判決。舉證期限可以根據上述一兩種情況確定。2.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變更的,法院應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等到被告的答辯期滿后,再審。3.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就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是否需要抗辯期間或者舉證期限征求被告的意見,如果不需要,應當與原訴訟請求一并審理;如果需要抗辯期,則應等到抗辯期屆滿后再進行聽證,添加索賠內容,最后進行調解或判決。舉證期限可以根據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確定
VI.在確定原告和被告提供證據的期限時,最好確定原告和被告提供證據的期限在同一天到期,并在同一天向法院提交證據,以防止被告查閱,尤其是復制原告提交的證據,這是機會主義的,對原告不公平。送達答辯通知書時,只需向被告送達原告主要證據的證據清單。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原告和被告都不能閱讀該文件,這樣原告和被告都可以享有平等的取證權利,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時限應靈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體現為人民服務的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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