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購房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1。商品房的房價是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共享面積組成。在合同中,應約定建筑面積和共享面積的數量,并約定建筑面積誤差和建筑面積與建筑面積誤差的處理方法。
目前,房屋交付時,建筑面積經常增加,且不超過3%,但房屋的建筑面積減少,共享面積增加。為避免買方遭受此類不利情況,有必要在合同中規(guī)定該房屋的建筑面積不應減少多少,共享面積不應增加多少等,如2%,并就超出該范圍應做什么、退房或不退房達成一致;退房包括哪些費用,不退房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
另一種方法是根據建筑面積計算房屋款。如果建筑面積與合同不符,一般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原則處理,即是否超過3%
2。相同價格、費用和付款的條款應相對明確,并受詳細約束。開發(fā)商不得隨意加價,不得計入其他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方面,付款方式應明確詳細,如定金的時間和金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和金額等。可以注意的是,買方在合同生效后的幾天內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如果失敗,買方可以取消合同并全額退還定金。建議買方,無論是否需要貸款,最好努力加入本條款,以達到給自己留出一個冷靜期的效果。房屋質量條款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將質量要求詳細寫入合同。如:臥室、廚房、衛(wèi)生間的裝修標準和等級;建筑材料清單和等級;室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道暢通;門窗和家具的缺陷;應包括建筑物的抗震等級和其他質量要求。合同還可以規(guī)定房屋的保修期和輔助設備的保留期。
雙方的合同表述為“大理石材地板、花崗巖外墻和進口衛(wèi)生潔具和廚房用具”,而業(yè)主發(fā)現大理石地板材料實際上是人造大理石,而進口衛(wèi)浴和廚具實際上是國產產品,只貼上了外國商標。在案件的審理中,開發(fā)商在使用人造大理石時沒有違反合同,因為沒有規(guī)定在簽訂合同時必須使用天然大理石。進口衛(wèi)生潔具由一家合資工廠生產,實際上是一個外國品牌,這也符合協議。當然,這些產品的使用使得成本和裝修檔次與業(yè)主的想象有很大差距。如果雙方對裝修條款的約定不明確,對解釋條款有不同意見,則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開發(fā)商的解釋為準,根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部分購房者認為該商品房竣工后已通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該存在質量問題。此外,《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操作手冊》對商品房質量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因此無需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質量。但事實并非如此
商品房的竣工驗收是以抽檢的形式進行的,因此每套商品房的質量無法保證合格,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可能與買方預期的質量要求存在差距。《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操作手冊》中關于房屋質量的規(guī)定,由開發(fā)商制定,重點是保護開發(fā)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買合同中就房子的質量達成一致意見。應就墻壁、地面和天花板的平直度、天花板、廚房和衛(wèi)生間的防水條件、表面裂縫等達成必要的協議。售后物業(yè)管理條款這是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應注意防止物業(yè)管理公司更改物業(yè)費。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銷售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選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買受人應當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選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簽訂物業(yè)管理協議。”a>
然而,在實際簽訂合同時,許多房地產公司不同意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與買方簽訂相關的物業(yè)管理協議。在這方面,買方應努力防止物業(yè)公司在交付房屋時更改物業(yè)費。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條款應明確房屋交付日期、房屋價格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是一次性還是分期支付房價。產權登記的規(guī)定由雙方按規(guī)定日期共同辦理,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出賣人辦理產權轉讓時,應當向買受人出具申請轉讓房屋產權的書面報告,并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稅款,同意辦理產權證的期限為60天。然而,在實際簽訂合同時,賣方往往會延長這一期限,通常為90天、180天等。買方應在合同中努力達成一致,即賣方為買方辦理產權證的期限為60天,不應太長。如果期限太長,如超過365天,則表明該項目的土地或房屋可能設置了抵押擔保,且抵押在短期內無法解除,這對買方采用公積金貸款和盡快取得房地產證有很大影響。稅收負擔條款買賣房屋應繳納的一切稅費均由各方依法承擔,并明確列入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包括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責任,或賣方未能或未能交付房屋的責任;買方逾期付款的責任,以及違約不買的責任。房地產買賣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一般包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逾期交付,出賣人不承擔責任”的表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53條,“不可抗力”是指地震、火災、戰(zhàn)爭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該規(guī)定,相關的擴展和擴大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但賣方不得將開發(fā)商自身的過錯,如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粗心、方案修改等因素歸咎于不可抗力,也不得將預期但非預期的季節(jié)性影響、優(yōu)越行為、,政府行為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從而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合同中如何定義“不可抗力”
現在,在購房合同中,開發(fā)商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一般約定為每逾期一天支付1萬分之二或總房價的3%的違約金。違約金比例較低,相當于銀行貸款利息,違約金的懲罰性體現不夠。買家應該努力提高這一比例,可以考慮在千分之0.5到千分之一之間。關于不可抗力
在簽訂合同時,請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的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無法克服的客觀條件(僅限于自然災害,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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