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基本方針
有關中日間的貿易問題,應本著由中日雙方磋商解決的方針,以防止貿易摩擦的發生。
對中國實施臨時性保障措施時,應認識其與一般保障措施的差異,并參考過去在外國發生的案例及WTO爭端解決程序的判斷結果,以建立日后對中國實施臨時性保障措施時的國際性解釋依據。
Ⅱ.市場擾亂等的判斷標準
1.市場擾亂的判斷標準
(1)與國內產業的生產的產品為同類產品的,以及與其它用途直接競爭的中國產品的進口,其絕對量或相對量急劇增加,而該產品的進口增加是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威脅的重要原因時,應認定為市場擾亂成立。
(2)當認定市場擾亂成立時,應依據以下標準:
a.進口量
b.該進口對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
c.該進口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等其它客觀因素的綜合性判斷
(a)進口量:中國產品的進口急劇增加的數量及增加率與國內市場占有率的增加合并判斷。
(b)進口對價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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