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申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有四種。這四種情況包括:
(I)。另一方重婚有精神損害賠償,具體包括:
1。重婚罪的婚前關系屬于法定婚姻,即我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此時,有兩種情況:有結婚證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結婚證的鄰居承認的事實婚姻。在這方面仍然存在差異,各個地區的治療方法也不同。有的地區承認重婚前存在的事實婚姻,有的地區只承認有結婚證的合法婚姻
2。婚后重婚罪可以是法定婚姻,也可以是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此時,有兩種情況可以確定是否構成重婚。一種是有結婚證的重婚,另一種是以夫妻名義事實婚姻的重婚
因此,符合上述重婚條件的人有離婚精神賠償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那么,配偶與他人同居如何構成?事實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包括三個方面,具體來說:
1,有配偶者
2。不是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條件的人可以獲得離婚精神賠償
(三)家庭暴力精神損害賠償
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包括:。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或重傷;夫妻之間經常發生身體傷害或羞辱,如拳打腳踢、咬、捏、扭、推、推、打等;第三方對配偶造成的身體傷害。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經常威脅、恐嚇、虐待對方,導致對方精神疾病;為了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配偶一方經常在公開或私下受到惡意的輕視、羞辱、諷刺、嘲笑、嘲笑或虐待,使另一方無法忍受;經常刁難、干擾、懷疑、阻止、限制對方的行動自由,影響對方的合法工作和生活;公開將第三方帶回家同居并羞辱其配偶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那些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關系,造成有害后果的人;患有性傳播疾病,通過暴力與配偶發生性關系,或通過暴力暴力虐待配偶
(IV)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精神損害賠償
構成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包括:。虐待家庭成員,長期和反復破壞家庭成員,使他們遭受身心痛苦。后果一定很嚴重。如果是偶發性的,則不屬于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是指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以及年老、年幼、患病、無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允許其生死,不提供協助
婚姻糾紛在大多數情況下,一方認為另一方傷害了自己,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有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損害賠償,有的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要求離婚,有的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后再次向法院要求損害賠償,但他們聲稱離婚損害賠償應符合某些情況。否則,它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終也得不到離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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