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因過錯侵犯另一方因配偶關系而產生的權利,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當對無辜方所受的損害給予相應賠償,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給予處分。
。如何計算離婚賠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物質損害賠償可以通過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責令有過錯方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撫恤金數額的確定,可以根據過錯程度、侵權方式、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等具體情況綜合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行為的場合和方式、后果、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一般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5000元;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只要離婚賠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高于上述賠償
,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提出,但離婚賠償需要提交證據。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法庭通常不會支持它。此外,賠償金額根據提交的證據確定。如果離婚是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么婚姻的結束總是對另一方的一種傷害。如果另一方因離婚而有過錯,他可以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要求離婚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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