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規范行為的主要依據。因此,在實踐中,明確、詳細地規定合同內容是非常重要的。為規范商品房交易行為,現行商品房銷售合同文本一般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建設部2003年6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明確規定了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地址;(二)商品房基本條件;(三)商品房銷售方式;(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訂立書面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方法、總價、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五)交付條件和日期(六)裝修和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以及相關權益和責任
(VIII)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IX)面積差異的處理
(10)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XII)爭議解決辦法
(XII)違約責任
(XIII)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派對。2000年9月,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合同范本》中約定的合同條款包括:(1)雙方基本情況;(2)項目建設依據;(3)商品房銷售依據;(4)雙方購買房屋的基本情況買方(5)定價方式和價格(6)面積確認和面積差異處理(7)付款方式和期限(8)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9)交付期限(10)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11)設計協議規劃產權變更(12)移交(13)賣方保證不存在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14)賣方對裝修和設備標準的違約責任(15)賣方對基礎設施正常運營和公共支持的承諾建筑物
(16)產權登記協議
(17)保修責任
(18)雙方關于社區和建筑特征命名權以及屋頂和外墻使用權的協議
(19)買方使用該房屋的權利,公共部分和設施合理地
(20)爭議解決
(21)未涵蓋事項的協議
(22)附件有效性的說明
(23)附件格式的要求
(24)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25)登記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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