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收取執行費,只有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才需要支付執行費。雙方自行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執行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因欺詐、脅迫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符合建立和解的條件。和解必須是雙方完全自愿的
所謂自愿是指遵守雙方的內部真實意愿,通常指某種有目的的心理活動。所謂內部真實意志,是指行為人的意志表達必須與內部意思一致的結果。本協議由雙方自愿做出,不受另一方的威脅、欺詐、引誘或重大誤解。任何一方不得以非法或強迫和解的方式與另一方達成協議。另一方面,和解內容應由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主義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法律不允許和解協議。執行和解應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進行
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前,雙方就生效法律文件中確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達成某種協議,該協議不是執行和解。因為執行和解是雙方在執行過程中愿意終止執行程序的協議。執行程序完成后,執行義務人的義務已經履行,執行債權人的權利已經實現,不存在執行和解的問題。因此,執行對賬應在執行程序結束前進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應由執行人記錄
盡管在執行人的干預下未達成和解協議,但執行人有責任記錄執行過程中的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和解協議的正式要求
p>執行費是人民法院在執法過程中解決相關問題所需的費用,人民法院不予收取。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咨詢有關luba的法律意見。com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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