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概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方提供貨物,收取價金,另一方接受貨物,支付貨款的協議。它是確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供貨方是出口商,或稱賣方,受貨方是進口商,或稱買方。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征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
由于貨物具體內容和界限較難界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采用了“排除法”來確定貨物買賣的范圍,即把某些種類的貨物買賣合同排除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它們分別是:
(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買賣,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2)經由拍賣的買賣;
(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買賣;
(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的買賣;
(5)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買賣;
(6)電力的買賣;
在以上六種被排除適用公約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中,有的是不屬于貨物的范疇,如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等,電力在許多國家也不被列為貨物的范疇;有的是屬于特殊貿易的標的物,這些特殊買賣要統一起來比較困難,如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購買的貨物,屬于消費品買賣。大多數國家都注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制訂有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而且都是強制性法律,為了避免沖突,公約將其排除在外;拍賣情況比較復雜,各國對拍賣也都定有自己的專門法律,拍賣一般要受拍賣發生地國家法律約束,因此,公約將拍賣留待拍賣發生地國家的法律去管轄;對于依執行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與一般國際貨物買賣有根本的差別,當事人之間無法洽談合同的條款,而且買賣的方式和效力要受有關國家的特殊法律規則的支配;船舶、飛機等買賣也要受各國國內法的拘束,同樣難于統一。因此都被排除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外。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性
所謂貨物買賣合同的國際性,從一國角度來說就是通常所說的“涉外因素”。但公約所說的“國際性”與我們所理解的“涉外因素”有所不同。所謂“涉外因素”,一般有三個方面:第一,合同的當事人有一方具有外國國籍;第二,買賣的貨物位于國外;第三,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爭議的處理方面涉及到國外。而公約所稱的“國際性”,只對主體而言,而且是以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為標志。也就是說,只要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處在不同國家,那么他們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便具有國際性。
確定一個貨物買賣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關鍵是要確定當事人的營業地。所謂營業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獨立進行營業的場所。代表機構所在地的處所(如外國公司在我國的常駐代表機構)就不是公約意義上的“營業地”。這些機構的法律地位實際上是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他們是代表其本國公司進行活動的。這樣,我國當事人和外國公司駐我國的常駐代表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仍然具有公約意義上的“國際性”。
在各國經濟聯系越來越緊密的今天,隨著國際投資的迅猛發展,當事人的營業地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公約還規定了確定當事人的營業地的時間標準。根據《公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確定當事人的營業地“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痹摋l具有兩層意義:
第一層意義是,只有從合同中或訂立合同時透露的情況中,看得出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確系分別處于不同國家的事實,他們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才具有國際性。例如,營業地在A國的當事人委托在B國設有營業所的代表人同B國一家公司訂立買賣合同,而代理人在訂立合同時只表示他是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但沒有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也沒有透露被代理人的營業地確系在A國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貨物買賣合同就會認為是營業地在同一個國家(B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因而不具有公約意義上的“國際性”。
第二層意義是,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處在不同的國家,但訂立合同后,當事人一方營業地有變動,那么仍以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準,不影響貨物買賣合同的國際性。
公約還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沒有營業地是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慣常居住地在不同國家,那么,他們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就具有“國際性”。
應該特別強調的是,當事人的國籍不是衡量貨物買賣合同是否具有國際性的標準。當事人的國籍,不管相同還是相異,都不影響貨物買賣合同的“國際性”。也就是說,只要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處于不同的國家,即使他們有相同的國籍,他們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也具有國際性。反之,即使雙方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國籍,但他們的營業地處在同一個國家之內,那么,他們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就不具有國際性,因而也就不在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內。例如,雙方當事人都具有A國國籍,賣方在A國有營業地,買方在B國有營業地,那么他們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具有國際性。
3、國際貨物買賣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風險性大
在進出口活動中,雙方當事人要與運輸公司、保險公司或銀行等發生法律關系。長距離運輸會遇到各種風險,使用外匯支付貨款和采用國際結算方式,可能發生外匯風險。此外,還涉及有關政府對外貿易法律和政策的改變等。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的綜合體現。
4、法律適用的多樣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較國內買賣合同復雜。一般涉及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以及交易當事人所屬國的國內法。
以上是律霸網編輯為您介紹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概念及特征”的相關內容,在文中都有具體的闡述,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相信大家此時對這方面的知識已經有了一定的認識,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對這方面的內容是否還有其它疑問?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質的律師咨詢服務,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離婚
2020-11-11擔保過期法院怎么處理
2021-02-13股權轉讓需要到現場嗎
2021-03-22交通事故發生后多久認定責任
2020-11-29破產清算期間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權的行使
2020-12-22交通事故賠償強制執行期限
2020-11-09事實收養關系的解除
2020-12-06勸別人喝酒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需要承擔責任
2020-11-21交通事故索賠技巧
2020-11-18開庭后讓回家等消息是緩刑嗎
2021-03-22按份共有房產證如何辦理贈與手續
2021-01-07噪音擾民的時間規定
2020-11-30股東離職是否有競業限制
2021-01-30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
2020-12-11勞務承包合同適用什么法
2020-12-05勞動者不同意調崗單位解除的合法嗎
2021-01-05勞務外包協議范本是怎樣的
2020-12-04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2021-02-16人身意外傷害險知識詳解
2020-12-31人身保險投保方擁有怎樣的權利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