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超限貨物的定義和等級的確定
第1條一件貨物裝車后,在平直線路上停留時,貨物的高度和寬度有任何部位超過機車車輛限界或特定區段裝載限界者(以下簡稱超限),均為超限貨物。
在平直線路上停留雖不超限,但行經半徑為300米的曲線線路時,貨物的內側或外側的計算寬度(已經減去曲線水平加寬量36毫米),仍然超限的,亦為超限貨物。
超限貨物計算寬度的計算方法見附件二。
第2條超限貨物由線路中心線起分為左側、右側和兩側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劃分為下列等級:
1.上部超限:由軌面起高度(以下簡稱高度)超過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一、二級和超級;
2.中部超限:在高度自1250至3600毫米之間,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一、二級和超級;
3.下部超限:在高度自150毫米至未滿1250毫米之間,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二級和超級。
各級超限的限界圖見附件三。
機車車輛限界、各級超限限界與直線建筑接近限界距離線路中心線尺寸表見附件四。
4.對裝載通過或到達特定裝載限界區段(簡稱特定區段,以下同)內各站的貨物,雖沒有超出機車車輛限界,但超出特定區段的裝載限界時,亦應視為超限貨物,其超限等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超出特定區段裝載限界,還沒有超出一級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級超限辦理;
(2)對超出一級超限限界的,應根據超出限界程度,確定超限等級。
注:特定區段應當根據《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3條為保證安全、經濟、迅速地運輸超限貨物,鐵路局、分局和基層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分別負責進行工作:
1.鐵路局、分局:運輸、貨運、工務、電務、機務和車輛處(科),應在運輸處長或分局長(運輸科長)的主持下,負責審查、確定超限貨物運輸條件和裝車前后的檢查等工作。必要時應派有關人員隨車檢查或到分界站檢查接運。
2.基層單位:工務、電務、機務、車輛、給水、電力和供電段,應在車站站長的主持下,負責審查承運、確定超限等級、請求批示和裝車前后的檢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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