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之后,所引發的財產關系比較復雜。詳情如下:
(一)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
1、因重婚導致無效所產生的財產關系的處理
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和其他類型所導致的無效存在很大的區別,因為因重婚所導致的婚姻無效,在財產的處理上會影響到合法夫妻關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故在處理時應首先注意保護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婚姻法》第12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以上規定均為保護合法夫妻關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同時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或遺贈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的,應當確認為無效。
2、其他原因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關系處理
由于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故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同居關系,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同時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5條規定,被告知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其他原因所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方式。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為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綜上所述,因重婚導致無效所產生的財產關系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時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或遺贈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的,應當確認為無效。由于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形成同居關系,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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