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該機構負責處理圍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協(xié)定或協(xié)議而產生的爭端。根據(jù)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在發(fā)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不應采取單邊行動對抗,而是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并遵守其規(guī)則及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解決的程序是:
(1)磋商:根據(jù)《爭端解決規(guī)則和程序諒解》規(guī)定,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決貿易糾紛。磋商要通知爭端解決機構。磋商是秘密進行的,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成立專家小組:如果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獲解決,受損害的一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依當事人的請求,對爭端案件進行審查,聽取雙方陳述,調查分析事實,提出調查結果,幫助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專家組成立后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
(3)通過專家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后20-60天內研究通過,除非當事方決定上訴,或經協(xié)商一致反對通過這一報告。
(4)上訴機構審議:專家小組的終期報告公布后,爭端各方均有上訴的機會。上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受理。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正、撤消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并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審議報告。
(5)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的報告向世貿組織成員散發(fā)后的30天內通過該報告,一經采納,則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6)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爭端解決機構監(jiān)督裁決和建議的執(zhí)行情況。如果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并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采取報復措施,中止協(xié)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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