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離婚其實也是一個比較沉重的詞語,當然人們誰也不希望與這個詞有關系,都希望有要幸福的家庭和美好的生活,可是由于性格、感情等一些不可預知的原因往往會導致一個家庭的破裂,有的夫妻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書,就覺已經離婚了,那這樣的離婚是有效的嗎?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只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簡稱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是基于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不當然為簽字或蓋章生效。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規定。離婚協議應經離婚登記而生效。離婚協議生效前,協議對雙方沒有拘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將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依據。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即使雙方都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只能在婚姻關系解除時生效,如果婚姻關系未解除,該協議就不能生效。 因此,一旦協議離婚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原被告自行簽訂的離婚協議便成一張廢紙。人民法院會重新審查夫妻感情狀況、財產及子女撫養等。
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現實生活中,可能有一部分人認為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就算是離婚了,由以上文章內容我們知道這是不對的,離婚的途徑只有兩種,大家應該按照正規的程序進行,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系,否在不但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日后再婚或者遇到其他問題的時候還會有很大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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