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外乎孩子和財產。婚內的房子、車子這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這是毫無疑問的。而養老保險賬戶內的余額作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很多朋友都沒有清晰的答案。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聊聊離婚時養老保險的分割問題。
養老保險的分割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時雙方均已取得養老保險金的,由于數額已經確定,同其他財產一樣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對于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可以明確確定保險數額的,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領到手的。法律未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可以按照夫妻共同的財產,分割時進行抵抗。
3、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婚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可以要求分割或抵扣。
相關法律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繳納的養老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進行分割,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能否得到支持需要視情況而定,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養老保險分割問題,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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