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經形成債務,原則上承認是配偶的個人債務,但如果配偶有證據證明所欠債務是用于結婚或已用于結婚,則應將其確認為聯合債務。雙方將共同償還。
證據是這項法律中最重要的事情。法院審理案件并起訴證據。證據證據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受此問題困擾的絕大多數朋友必須注意日常生活中證據的收集和保存,為今后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奠定基礎。
《婚姻法》解釋(2)第24條規定:債權人在婚姻關系中以配偶的名義要求個人債權,應當按照配偶的共同債務處理。但是,配偶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同意是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是在《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下。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為丈夫或妻子的債務,第三方應知悉協議,丈夫或妻子。所有財產都已付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義務所承擔的債務,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予以清償。離婚時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以下債務不能被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具有個人財產的一方解決:
(1)除逃避債務外,丈夫和妻子同意個人承擔的債務;
(2)當事人未經另一方同意,對沒有義務支持的親友的債務進行資助;
(3)當事人未經另一方同意,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中的債務;
(4)個人應承擔的其他債務。
如果債務是在婚姻關系中以一方的名義進行的,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原則上應將其視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在特殊情況下,配偶提供的證據表明債務確實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因此未婚婚姻方可以反駁債權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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