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影響分為四個階段:(1)承認事實婚姻的影響(2)限制事實婚姻的有效性(3)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有效性(4)相對承認事實婚姻的影響。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確認與事實婚姻及其法律效力的關系,并且向檢察機關確定是否有婚姻關系的舉證責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jù)這一司法解釋,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那些以未經(jīng)婚姻登記但以夫妻的名義生活的人,只要符合婚姻的實質要求,就可以視為事實上的婚姻。在司法解釋中,當雙方同居時,有必要滿足婚姻實質要素的要求。其次,婚姻登記的重新登記是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有效性可以追溯到雙方滿足婚姻實質要求起。如果雙方不重新登記婚姻,這種關系是同居關系,不被視為事實婚姻。
對于那些被視為事實婚姻的人,在同居期間關于夫妻財產(chǎn)制度的婚姻法的規(guī)定未得到同意,并適用聯(lián)合財產(chǎn)制度。被確認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和購買財產(chǎn)的收入屬于一般共有財產(chǎn),雙方當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為雙方的個人財產(chǎn),并且應該是共同生產(chǎn)、生活所形成的的債務、債權。根據(jù)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關系如何,在同居之前,一方自愿給予對方財產(chǎn)并按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產(chǎn),由被索取的一方根據(jù)雙方同居時間,對方過錯程度和雙方經(jīng)濟情況,酌情退還。
總之,在法律上,對所有事實婚姻都沒有法律保障。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能假定事實婚姻的有效性。事實婚姻的存在仍然是由中國的國情和傳統(tǒng)習俗引起的。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滿足婚姻要求,則可以承擔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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