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在雙方完成離婚登記后生效(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獲得婚姻登記機關核發的離婚證才算在法律意義上解除婚姻關系,而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只是辦理離婚登記所需的證明材料之一。因此,經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不會立刻生效,要等到雙方辦理完成離婚登記后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總之,經雙方簽字確認的離婚協議書并非立即生效,要在雙方完成離婚登記后才生效。婚姻關系的形成和解除關乎個人、家庭的幸福,在處理有關問題時應該慎重考慮。處理婚姻關系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歡迎大家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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