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看看勞動法上是如何規(guī)定支付工資的。
拖欠工資是怎么界定的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對工資支付時間也作了規(guī)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如果是用人單位超過了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限支付工資,或者用人單位按時支付了工資,但是沒有正當理由克扣、少發(fā)了工資都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
現(xiàn)在的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是實行的“先上班后領薪”的制度,一般是在下個月支付本月的工資,發(fā)工資的時間則沒有強制規(guī)定,有的是在每月上旬、有的在中旬,或者下旬。如果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并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時間,而是由用人單位來決定的話,即使是在月末最后一天才支付上個月的工資的,只要是足額的支付,就不是違法的。
舉個簡單例子來說明一下,如果甲公司與員工的合同上寫明,每個月十號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那么如果公司本月十號沒有支付上月工資,即使是在十一號發(fā)工資了,依然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
以上就是律霸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拖欠工資的界定,如果還有疑問的,可以到律霸網(wǎng)進行線上咨詢,會有專業(yè)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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