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有義務報商檢機構檢驗進出口商品的個人和單位。沒有報檢義務者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
四、逃避商檢的非法行為表現為:
(1)對應檢和必檢進口商品,未經報檢擅自在境內使用和銷售;
(2)對應檢、必檢商品,未經報檢合格即擅自出口;
(3)經過商檢抽查,認為是不合格商品而擅自出口。
因此,認定本罪一個重要界限是看進出口商品是否國家規定的必檢、應檢商品。由當事人選擇可檢可不檢商品,不構成本罪。要認真審查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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