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協議中,海關估價的主要依據是第一條規定的“成交價值”。第一條應和第八條一起來理解。第八條特別規定當被認為構成海關價值一部分的某些特別因素,由買方所引起但沒有包括在該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時,應調整實付或應付價格。第八條亦規定在成交價值中應包括某些不以貨幣而以特定貨物或勞務形式可能從買方轉到賣方的支付款項。在任何時候如果不能按第一條的規定確定海關估價,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了確定海關價值的各種方法。
2.如果不能按第一條確定海關價值,在海關當局和進口商之間一般應有一個磋商的過程,以期按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達成確定價值的基礎。比如,可能發生這樣的情形,即進口商掌握有關同樣或類似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資料,而在進口港的海關卻不能立即查到這種資料,另一方面,海關當局亦可能擁有同樣或類似貨物的海關價值資料,但卻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給進口商。在無損于商業機密的條件下,雙方在磋商過程中可以互通情報,以便為海關估價確定適當的價值基礎。
3.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了在不能按進口貨物或同樣或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值確定時確定海關估價的兩個依據。根據第五條第1款的規定,海關估價以進口國獨立買方進口的條件出售貨物之價值為依據為確定,如果進口商要求,亦有權對進口后經過進一步加工的貨物根據第五條規定進行估價,根據第六條規定,海關估價基于計算價格確定。兩種方法會帶來某些困難,且正因為此,進口商有權根據第四條規定選擇適用這兩種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上述各規定確定海關價值時,第六條對如何確定海關價值作了規定。
各成員:
尊重多邊貿易談判;
希望促進1994年GATT的各項目標并確保為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獲得更多利益;
認識到1994年GATT第七條規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訂詳細的適用規則,以便在實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確定性;
認識到需要一個公平、統一和中立的海關貨物評估制度,以杜絕使用武斷或虛假的海關價值;
認識到海關貨物估價的基礎應盡量是該貨物的成交價值;
認識到海關價值應基于符合商業慣例的簡易和公正標準,而且估價程序應普遍適用,不區分供應渠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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