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隱瞞
對于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采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并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系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托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后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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