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助中的財產具體是指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權獲得的報酬即救助報酬。
請求救助報酬的前提是:實施了海難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無效果,無報酬”是海難救助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救助有成果,是指通過救助作業,被救助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價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意義在于鼓勵救助人奮力搶救海上遇險船舶或者其他財產,體現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實質。
但近年來,由于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加強,又提出了“特別補償”的概念。海商法規定,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者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可根據情況得到救助費用以外的特別補償。特別補償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為前提。只要是對存在環境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了救助就有權取得。但任何情況下,特別補償只有在超過救助方能夠獲得的救助報酬時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額為特別補償超過救助報酬的差額部分。
(二)確定救助報酬應考慮的因素
1、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險的性質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時間、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救助方或救助設備所冒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及時性;
9、用于救助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設備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
10、救助設備的備用狀況、效能和設備的價值。
但無論如何,救助報酬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即獲救后的估計價值或實際出賣的收入,扣除有關稅款和海關、檢疫、檢驗費用以及進行卸載、保管、估價、出賣而產生的費用后的價值。
(三)救助報酬的減少或取消
由于救助人的過失致使救助作業成為必需或者更加困難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詐或者其他不誠實行為的,應當取消或者減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項。
(四)救助報酬的承擔與分配
1.救助報酬的承擔。救助報酬應該由獲救的船舶和其他財產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財產各自的獲救價值占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承擔。各方之間不負連帶責任.
2.救助報酬的分配。參加同一救助作業的各救助方的救助報酬,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確定救助報酬應考慮的各項因素,由各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受理爭議的法院判決或者經各方協議提請仲裁機構裁決。
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但有權從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財產、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的份額。
(五)救助款項的擔保與先行支付
1、救助款項的擔保。被救助方在救助作業結束后,應當根據救助方的要求,對救助款項提供滿意的擔保。
在載貨船舶被救助的情況下,船舶和貨物都屬于被救助的對象。由于貨物是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下,因此,獲救船舶的所有人應當在獲救的貨物交還前,盡力使貨物的所有人對其應當承擔的救助款項提供滿意的擔保。在未根據救助人的要求對獲救的財產提供滿意的擔保以前,未經救助方同意,不得將獲救財產從救助作業完成后最初到達的港口或者地點移走。
2、救助款項的先行支付。受理救助款項請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在合理的條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決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適當的金額。被救助方先行支付后,其應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相應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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