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離婚冷靜期通過了嗎?
離婚冷靜期已經通過,但還沒有開始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滿30天以后的30天內需雙方到場申請離婚證,如果一方不到,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即協議離婚失敗。
二、離婚冷靜期有什么法律意義?
結婚登記,離婚登記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事情。離婚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更為復雜。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等問題是每一對決定離婚的夫妻都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因此,冷靜期的設置也給每對即將離婚的夫妻預留了更多的時間來處理這些事情。即使冷靜期已過,雙方經過慎重思考之后仍然決定離婚,但這時的他們是經過慎重思考作出的最終決定。此時,冷靜期的規定也就從中體現出要求夫妻雙方對結束雙方婚姻的慎重與冷靜。
三、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1、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行調解,經查明男女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冷靜期從大體程度上來看還是有利于社會和家庭穩定的,不過,所謂的離婚冷靜期也不是絕對不允許雙方協議離婚了,不過是給了30天的時間,讓雙方當事人謹慎考慮清楚離婚的決定,畢竟離婚所涉及到的問題還比較多。類似于撫養權、債務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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