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要求賠償的前提有什么
協議離婚要求賠償的條件:
1.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若想對另一方的婚內不忠行為索賠,必須在離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放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協議離婚后,若想再對原配偶的過錯行為追究責任,要明確在離婚協議中是否有放棄追究對方離婚過錯責任的類似表述。若在協議中有明確放棄相關權利的約定,則即便王某現在有再多的證據,事后也不能來追究對方的責任了。
3.所取得的他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經過努力后取得了對方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并且還找到了前夫與第三者生育小孩的醫院證明,非常不容易。但證據能否成立,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確認,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在司法實踐中,要認定“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3個月以上的時間證明。不知取得的證據是否符合以上標準。至于對方與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續的相關表目上父親欄中有對方的簽名,這一般也能夠認定。這個證據能夠補充證明同居的事實,以及后果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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