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的犧牲是特殊性質的,費用損失必須是額外支付的。從上述第二條可以看出,共同海損不是海上危險直接導致的損失,而且恰巧相反,它正是為了解除這項危險而人為造成的另一種性質的損失,這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損失,因此判斷一項損失是否屬于共同海損,必須從造成損失的原因進行分析。
可以列為共同海損的費用必須是額外支付的。所謂額外支付,是指船舶的正常營運核算以外的費用。例如船舶在航行中發生嚴重機損影響船貨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危險,駛靠避難港修理,由此而支付的船員工資、燃料、物料費用,不在正常的營運費用范圍之內,屬額外支付性質的,因此可以列為共同海損費用。但如上述避難港就是船舶航行計劃中的中途??扛劭?則只要駛往該港口的費用不超過原定的營運費用,則不成為額外支付。如果超過,則只有超過部分是額外支付的,可列為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共同海損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例如,船舶在航行中發生共同海損事故,船底受損需要修理,為了修理船舶必須將船艙內的貨物卸下,由于卸貨造成的貨物損失,是共同海損措施的直接結果,可列為共同海損。但如果貨物在避難港存倉期間,倉庫起火,造成貨物的損失,不是共同海損措施的直接后果,不能列為共同海損。
造成共同海損損失的共同海損措施最終必須有效果。所謂最終有效,是指采取搶救措施以后,船舶或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達航程的終點港或目的港,從而避免了船和貨同歸于盡的局面。因為共同海損將由各受益方進行分攤,而分攤又是以航程結束時的船、貨價值來確定的。如果全船覆沒,船與貨遭受全損,那么,既沒有獲救財產,也不會有受益方,因而共同海損分攤便失去了基礎,共同海損也就不能成立。
以上各項是構成共同海損所必須全部具備的條件。這些條件是一個統一整體,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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