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扣押船舶的條件與步驟
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獨有的一種保全形式。由于船舶本身價值較大,扣押船舶還會導致巨額的船期損失。為了保護船舶經營者,法律對扣押船舶規定了十分嚴格的條件。
一、只有法定的海事請求才可以申請扣船。
這些海事請求包括:
(一)船舶營運造成的財產滅失或者損壞
(二)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
(三)海難救助
(四)船舶對環境、海岸或者有關利益方造成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為預防、減少或者消除此種損害而采取的措施;為此種損害而支付的賠償;為恢復環境而實際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第三方因此種損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損失;以及與本項所指的性質類似的損害、費用或者損失;
(五)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包括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仍在或者曾在該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以及與維護放棄的船舶和維持其船員有關的費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協議
(七)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協議
(八)船載貨物(包括行李)或者與其有關的滅失或者損壞
(九)共同海損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為船舶營運、管理、維護、維修提供物資或者服務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裝或者裝備
(十四)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費和費用
(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包括應當為船員支付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十六)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費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船舶保險費(包括互保會費)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的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與船舶有關的傭金、經紀費或者代理費
(十九)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糾紛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間有關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糾紛
(二十一)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
(二十二)因船舶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
二、可以扣什么船?
海事請求人可以申請扣押的船舶可以分為兩種,當事船舶與當事船舶的姊妹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扣押當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的海事請求
(四)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海事請求
(五)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
可以申請扣押的姊妹船,必須是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實施扣押時所有的其他船舶,同時,與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有關的請求只能申請扣押當事船舶。
從事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三、如何申請?
(一)扣押船舶的申請要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二)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請求事項、申請理由、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與申請書一同提供的還有申請人身份證明、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據材料。
(三)應海事法院的要求提供反擔保。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當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請求人名稱的,不影響申請的提出。
四、船舶扣押期限
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為三十日。只有在申請人于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舶的的情況下,扣押船舶期限才允許超過三十日。
三十日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仍不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可以向實施扣押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但必須是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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