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對方有錯會凈身出戶嗎?
根據法律規定對方有錯不會凈身出戶,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違法行為
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
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不支持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婚姻法》相關規定無任何意義。
在當代社會對于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離婚的時候,其中一方存在著法定的過錯,比如說有虐待或者是重婚以及有配偶,但是和他人共同的在一起居住生活的這種情況都是屬于過錯。對此進行懲罰是利用離婚損害賠償,而并不是少分財產。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
離婚過錯方可以分割多少的財產?
離婚過錯方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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