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員工一般要什么條件
一般來說,企業在試用期通過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需滿足四個法律要件:
一是相關勞動合同等書面規則中須對錄用條件進行約定或規定;
二是有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三是在員工試用期屆滿之前進行考核并作出解除通知;
四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在試用期屆滿之前交由員工簽收或是公告。
因此,員工入職前,企業就應明確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并進行公示。設定有效的錄用條件,才能避免發生爭議時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證據。錄用條件最好有書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廣告、崗位說明書,并最好在勞動合同中進行必要細化。
同時,要建立一套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事先告知勞動者并讓其簽字認同。企業對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也要行使告知義務,絕不能暗箱操作。
員工試用期被辭退要注意的問題
如果員工出現了下列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被解除了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補償。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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