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是什么意思
最惠國待遇,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于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于締約國的另一方。后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范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的范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于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后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后者則由于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次大戰后,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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