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何確定的?
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確定的原則上,我國采取國際通行的“折衷原則”。《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該條規定明確了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依據,而不是嚴格按照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來確定范圍,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中心限定原則”和“周邊限定原則”的不足,不僅能夠相對保證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性,同時也更有效地維護權利人保護意圖的真實性。
根據法律規定,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為權利要求書。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權利要求書應當是專利局最終公告的專利權利要求文本或者是經專利權無效審查階段進行修改的專利權利要求文本。
權利要求書通常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每一項權利要求都有其自己的保護范圍,在判斷專利侵權時不能將各項權利要求疊加起來,進行綜合判斷。每一項權利要求都是“獨立”的,只要認定被控侵權行為的客體落入專利權任何一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就可以得出侵犯了該項專利權的結論。
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是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征,其保護范圍與從屬權利要求相比最大。所以,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對保護范圍最大的獨立權利要求做出解釋。如果原告以多個權利要求作為權利基礎的,應當以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作為權利基礎,并做出解釋。
關于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注意的是,不能認為既然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記載的是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那么在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時只需判斷被控侵權行為是否采用了特征部分的技術即可。在專利侵權判斷中,依據的是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不論是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還是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都對專利保護范圍產生限定作用。
規定獨立權利要求的兩部分撰寫方式,主要是為了便于專利局審查員和公眾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從而便于判斷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因此,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即將在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方案作為一個整體看,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與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二者組合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與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于限定專利的保護范圍具有相同作用。
所以,權利要求書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應當共同構成本專利所受保護的技術方案。即: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的總和
二、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
根據《專利法》,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由于至少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專利的申請日和授權日絕對不可能是同一天。根據專利法的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雖然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權利存續期限卻要向前推算從申請日期開始計算10年或者20年。
許多人以為專利生效日期就是專利局做出授權決定或者發出專利證書之日。但嚴格來說專利生效日必須從專利權公告之日起算,不論公告之日與授權日、發出專利證書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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