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復議規程的規定,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能申請復議:
(1)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專利申請決定不服的;
(2)專利權人或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專利局作出的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不服的;
(3)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及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
對以上第(1)項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依照專利法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專利局的決定是否正確。對于第(2)、(3)項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規程第五條將可以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列舉如下:
(一)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三)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一)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愿許可決定不服的;
(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十八)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十九)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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