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建立的法律依據
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由是由世界銀行所屬的根據《華盛頓公約》發起而建立的一個解決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爭議的國際性專門機構。
二.中心法律地位和宗旨
中心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具有完全的國際法律人格,具備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及進行訴訟的能力。中心及其財產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訴訟的特權。
中心的宗旨是為公約的各締約國與其他締約國的國民之間的投資爭議與仲裁的便利,本身不直接承擔調解和仲裁工作。
三.中心管轄的必要條件
中心對一項國際投資爭議的管轄必須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基本條件:
1.當事人必須同意將其爭議提交中心管轄;
2.投資爭議必須是發生在作為東道國的締約國(或其分支或代理機構)與另一締約國的公民之間的爭議;
3.爭議必須是因投資而直接引起的法律爭議。而且中心的管轄是強制管轄,一方面,由中心管轄的投資爭議糾紛完全排除了任何一方當事人將此爭議付諸于任何國際或國內司法訴訟程序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旦雙方當事人同意并已將爭議提交中心管轄,任何一方均不能單方面地撤回協議。
四.中心仲裁的法律適用
中心仲裁的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是投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就其投資爭議所應適用的實體法進行選擇,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則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在當事人對其應適用的法律缺乏明確意思表示的時候,仲裁庭應適用投資爭議的東道國一方的法律(包括其沖突法規則)及有關的國際法。對前兩項原則的適用,并不妨礙仲裁庭在當事人的同意下,按照公正和善良的原則行使其處理投資爭議的權力。
五.中心的調解或仲裁程序
1.申請調解或仲裁。投資爭端發生后,擬將爭端提交中心解決的任何締約國或締約國的國民,應向中心秘書長提出書面調解或書面仲裁申請。秘書長應將申請書的副本送交被申請人,并予以登記。
2.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庭的組成。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中心秘書處的仲裁員名冊上選擇,也可以在仲裁員名冊之外選擇。其選擇方式兩種:一種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選定仲裁員,另一種是雙方各自指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共同指定。在一方當事人拒絕選定仲裁員的情況下,可以由中心行政委員會主席在中心仲裁員名單上為其指定仲裁員。
3.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應當以全體成員的多數票作出;并應采取書面形式,由贊成此裁決的成員簽署;處理提交仲裁的每一個問題,并說明所依據的理由;每個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附上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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