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機構是指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其他政府間開發性金融機構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外國注冊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外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中資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其他中資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的比例。
第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五條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并以中長期投資為目標。
第六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用貨幣出資。
第七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二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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