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和第(四)項所稱“外國資本”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機構繳付的資本。
第(二)項所稱“外國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并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或認可的商業銀行。
第(三)項和第(五)項所稱“外國的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并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或認可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外資法人機構”是指《條例》所稱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對本轄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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