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租賃不僅在形式上靈活便利,而且具有其他國際經濟交易形式所不具備的優點。這一交易方式可使得出租人免受其所在國法律關于國際貸款和貸款利率的限制;可使得出租人免遭承租人所在國關于抵押規則不便利或不完善所形成的風險;可使得承租人以融物方式降低融資成本,并按約享有留購租賃物的選擇權;可使得各方當事人有效地利用相關國家稅法和折舊制度提供的優惠等等。正鑒于此,國際融資賃在近幾十年來的國際經貿活動中始終占有穩定的份額,它不僅為許多發展中國家引進設備和資金提供了便利的法律形式,而且成為某些發展中國家發展海外業務和商品輸出的重要手段。
國際融資租賃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融資租賃僅指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從事的跨國性融資租賃(CrossBorderLease);此類“純粹的”國際融資租賃在本世界70年代由于發達國家對其采取投資稅收優惠曾得到迅速的發展。廣義的國際融資租賃則是指上述跨國性融資租賃和國際性間接租賃(IndirectLease)的合稱;這就是說,廣義的國際融資租賃不僅包括不同國家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跨國從事的融資租賃,而且包括一國的租賃公司通過其海外的下屬法人企業(合資或控股)與其下屬企業所在的東道國承租人之間從事的融資租賃。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國際性間接租賃在國際租賃市場上的增長速度最快,它甚至代表了國際融資的發展方向。這一法律形式不僅完全具有跨國性融資租賃的一切優點,而且克服了跨國性融資租賃條件下因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所在國法律、稅收和會計制度差異而造成的困難和障礙。正鑒于此,在國際金融法領域中,不少學者主張應根據國際金融交易的實質,以廣義的國際融資租賃概念來解釋《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原有定義。
我國目前有關法規和司法解釋對于國際融資租賃采取廣義解釋立場,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1994年2月發布的《關于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發布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除外國出租人與我國承租人之間跨國從事的融資租賃屬于國際融資租賃外,外國出租人通過在我國的中外合資企業或下屬機構與我國承租人之間從事的融資租賃、租賃設備涉及進口的融資租賃、涉及外匯租金的融資租賃均屬于“對外融資租賃”,對其應適用與國際融資租賃相同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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