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法律地位不明
美國有一例案件,在該案件中,來自于亞洲的幾個遠洋集裝箱在某公司的線路上的一起火車事故中被損壞,損失金額總計達150萬美元。這家公司聲稱對此不負責任,因為它在運輸業中的法人單位是國際遠洋運輸代理人,而不是鐵路公司。國內普通運輸公司可能對損失或者損害的總價值負責。不過,根據《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COGSA),每個包裝箱最高為500美元。根據提貨單的記錄,一個紙板箱、一個托盤或者整個集裝箱都可以看作是一個包裝箱。當然,責任的差別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運輸過程中的每個運輸上的地位高低以及提貨單是如何紀錄的。
每年,數百萬只集裝箱通過海運、鐵路以及卡車運輸到美國。通常由于文件上含糊、草率的記錄,同時又沒有人關注,從而使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當出現損失時,進口商、出口商以及保險運輸商最終不得不通過法律來解決,來確定由誰負責以及該負責多少。
也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規模大、實力強的大企業或集團憑借雄厚實力在合同談判中的優勢地位,把自身的經營風險強推給物流經營方,如無論什么原因,只要在物流經營人掌管期間發生的任何貨損貨差,物流經營人都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更有一種情況,有些物流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若貨損貨差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不能確定,作為具有混合地位的物流經營人如何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則可能存在爭議。故明確有關的責任分擔,確保自身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準確把握客戶需求
在雙方洽商物流合作協議時,不少物流服務提供者為了獲得物流業務,忽視自身能力迎合購買方的物流需求,夸大自身物流能力,導致承諾過高而不能履行,使實際的物流服務不能滿足最終客戶需求,從而破壞合作雙方的信任,甚至引起法律糾紛。所以,注意傾聽客戶意見,了解客戶的需要,把握其需要并盡可能滿足,有利于建立雙方合作的信任機制與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
因此專家提醒,作為一個謹慎的物流經營人,在簽訂物流服務合同時,要仔細確認雙方責任及義務,不僅要保障自己的有形的經濟利益,也要保護無形的信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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