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試用期為5個月,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為5000元/月。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只能約定不超過二個月的試用期。假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履行了5個月的試用期,那么相當于有3個月的試用期是違法的。根據第83條的規定,這種情形下勞動者可獲得的賠償金為(5000*3個月違法試用期)15000元。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種情形下,勞動者請求支付賠償金又同時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對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庭/法院將不予支持。因為經濟補償金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而賠償金的支付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的,二者適用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3.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因為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不能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就不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5.用人單位被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辭退沒有書面通知可以嗎
員工被單位辭退后,應當向單位索要書面的辭退通知書,同時,如果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話,應當取得證明自己工作年限和工資收入的證據。工作年限的證據有以往的勞動合同、工資折子的記錄、社會保險的繳納記錄等,工資收入的證據有工資條、工資折子的記錄等。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則需要證明合同的未履行期限以及自己的工資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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