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立法來看,并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來看,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認為,勞動合同法并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具有以下特點:
(l)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勞動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以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
(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
(3)協議解除不受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的約束。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導致兩種后果:
(1)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且勞動合同還能繼續履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并應當賠償勞動者停止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
(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則應按每工作滿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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