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立抵押:
(l)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已依法公告在國家建設征用拆遷范圍內的房地產;
(3)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4)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筑、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
(7)未經中國注冊會計師確認已繳足出資額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地產;
(8)行政機構所有的房地產,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產;
(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允許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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