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租期包括哪些
租期是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起算時間為交船之時,租期屆滿,承租人將船舶還給出租人。
由于海上運輸的特殊性,還船的時間很難與合同規定的還船的時間完全一致,所以,除非合同中用非常明確的字眼來限定租期,否則,合同中租期應解釋為可以作適當的延展,承租人在此期間還船將不被視為違反合同。
合同中通常規定,承租人有權在租期或租期的一段時間內將船舶轉租出去,但是承租人仍負有履行原租船合同的義務。
我國《海商法》第137條規定,承租人可以將租用的船舶轉租,但是應當將轉租的情況及時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轉租后,原租船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停租是指船舶在租期內,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不能被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有效的進行使用,承租人對這段時間可以不支付租金。
通常合同中規定停租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由于船員的數量不足、不履行職務或船員罷工造成的時間損失,以及船用物料不足造成的時間損失。
(2)由于火災,船舶損壞,船舶被扣押,或者船、貨遭遇海損事故所造成的時間損失。船舶損壞包括船體、船機或設備的損壞。
(3)由于船舶入干塢進行檢查或油漆船底而損失的時間。除非是由于承租人應負責的原因引起的。
對于這個問題大家就要知道其中的規定,當我們發生了關于船舶租期糾紛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才能依照法律規定來提起訴訟,大家對此都清楚了吧,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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