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海事情求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guī)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5項規(guī)定的范圍。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海事請求,依照順序受償。但是,第(四)項海事請求,后于第(一)項至第(三)項發(fā)生的,應當先于第(一)項至第(三)項受償。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不分先后,同時受償;不足受償的,按照比例受償。第(四)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后發(fā)生的先受償。所以: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優(yōu)先于其他船舶優(yōu)先權而受償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發(fā)生在船舶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之后的,先于在船舶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飭亡的賠償請求受償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后于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guī)費的繳付請求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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