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根據上述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向外國人轉讓其專利權。但是,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批準,與受讓方訂立書面合同、向國家專利局登記并予以公告,轉讓行為才產生法律效力。
二、專利權轉讓時間是在什么時候
我國法律對于專利權的轉讓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也就是說轉讓專利權,雙方還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并且進行登記公告,合同生效以后專利權的轉讓才會生效。因此,專利權的轉讓時間是在登記公告之后。
專利是受到專利法的保護的,專利權可以轉讓給他人,轉讓給他人的需要簽訂轉讓合同,并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轉讓專利權變更登記,當事人簽訂的轉讓合同也應該備案。登記和公告是對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強制規定,也就是說,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在登記和公告之前,既使雙方當事人已在轉讓合同上簽字、蓋章,轉讓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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