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引起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投保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而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咨詢:
您好,請問,可以解除海上保險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答:
1、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未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需要注意的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1、什么是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有什么特點?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并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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